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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规范之于法律秩序的“社会命题”

——李向玉著:《生计、生态与秩序——近代清水江、都柳江流域林业经济和社会变迁》序

谢晖

前些天评阅所指导的两位博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,其中一位的选题是《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基础理论研究》。对于民间规范(特别是习惯)之于法律的关系,作者通过梳理西方法学史上的相关文献,提升并得出了“基础命题”(古典自然法学)、“认可命题”(分析实证主义法学)和“包含命题”(历史法学)这样三个结论性意见。我在评语中强调,对于社会法学、法人类学和法经济学而言,或许还应归纳出一个命题,即“社会命题”。

“社会命题”与前述“基础命题”、“包含命题”三者之间虽具有明显的内容交缠和逻辑勾连,但其相互之间又有明显区别。仅就“社会命题”和其他两个命题之间的各自关系而言:

一方面,它和“基础命题”相较,“社会命题”在对等视角上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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