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跋谢晖民间规范之于法律秩序的ld
.bizsvr_0{box-sizing:border-box;}.bizsvr_10{white-space:normal;box-sizing:border-box;}.bizsvr_26{letter-spacing:0px;box-sizing:border-box;}.bizsvr_60{text-align:right;white-space:normal;box-sizing:border-box;}.bizsvr_61{text-align:left;letter-spacing:0px;box-sizing:border-box;}.bizsvr_74{font-size:16px;box-sizing:border-box;}.bizsvr_75{border-top:1pxdashedrgb(,,);box-sizing:border-box;} 民间规范之于法律秩序的“社会命题” ——李向玉著:《生计、生态与秩序——近代清水江、都柳江流域林业经济和社会变迁》序 文 谢晖 前些天评阅所指导的两位博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,其中一位的选题是《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基础理论研究》。对于民间规范(特别是习惯)之于法律的关系,作者通过梳理西方法学史上的相关文献,提升并得出了“基础命题”(古典自然法学)、“认可命题”(分析实证主义法学)和“包含命题”(历史法学)这样三个结论性意见。我在评语中强调,对于社会法学、法人类学和法经济学而言,或许还应归纳出一个命题,即“社会命题”。 “社会命题”与前述“基础命题”、“包含命题”三者之间虽具有明显的内容交缠和逻辑勾连,但其相互之间又有明显区别。仅就“社会命题”和其他两个命题之间的各自关系而言: 一方面,它和“基础命题”相较,“社会命题”在对等视角上苯酚钠中科大型白癜风公益援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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